簡述生物相關發明(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1
一、前言
對生物材料之相關發明,例如生物資訊、生物晶片、生物相關發明之裝置等跨領域之發明;其中關於生物之相關發明,根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簡述如下。
二、生物材料定義
根據專利審查基準,指含有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之任何物質,包括載體、質體、噬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或植物細胞株、動物或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單細胞藻類等。
三、申請標的
請求項之申請標的分為物與方法,其中方法又分為製造與用途兩種。
1. 微生物及方法:例如「一種經分離且純化之新穎枯草桿菌株」。
2. 微生物學產物:例如「一種源自黑曲黴之植酸酶」。
3. 轉形株:例如「一種產製大腸桿菌轉形株之方法」。
4. 融合細胞:例如「一種人類骨髓細胞及脾臟細胞所構成之融合細胞」。
5. 載體:例如「一種供基因治療用之載體」。
6. 重組載體:例如「一種供基因治療用之重組載體」。
7. 基因:例如「一種治療疾病A 之基因」、「一種導入抗旱基因T 以增強植物抗旱性之方法」。
8. DNA序列:例如「一種經分離且純化之DNA 序列」。
9. 蛋白質:例如「一種產製重組蛋白質X 之方法」、「一種含有蛋白質X 之藥學製劑」。
10. 抗體、疫苗:例如「一種對抗原A 具有專一性之單株抗體」。
11. 生物晶片:例如「一種DNA 微陣列晶片」、「一種檢測生物晶片上螢光反應之方法」。
12. 植物育成方法:例如「一種具有延長花期之蘭花的育成方法」。
13. 有關生物發明之裝置:例如「一種檢測微生物之裝置」。
四、非屬發明之類型
若僅為一種單純之發現者,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1. 自然界存在之物之發現,為單純之發現:
例如新發現野生植物或鳥類、未經分離純化之微生物、蛋白質或DNA 序列。
2. 組織和器官:
其成分(elements)不需要人為技術介入,且非藉由人來組合或混合之成分或物質所組成。
五、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動、植物」一詞涵蓋動物及植物,亦包括基因改造之動物及植物。以動物或植物為申請標的者,依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不予專利。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生物技術領域相關之投遞基因的治療方法,屬於使用於“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之治療方法,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之相關標的,法定不予發明專利。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保護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並維持社會秩序,依法規定應不予專利。例如:
1. 複製人及其複製方法(包括胚胎分裂技術)。
2. 改變人類生殖系之遺傳特性的方法及其產物。
3. 由人體及動物的生殖細胞或全能性細胞,所製造之嵌合體。
4. 製造嵌合體之方法。
5. 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階段之物或方法,如生殖細胞、受精卵、桑葚胚、囊胚、胚胎、胎兒等。
6. 製造人體形成和發育的各階段方法。
六、結語
專利法之目的雖主要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然而應當尊重、保護人性尊嚴及生命權,且維持社會秩序。所以生物相關發明已違反基本法規、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話,不准予專利。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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