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理論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2
一、前言
判斷侵權與否,必須詳細審視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而比對之,而均等理論屬於一種通用之判斷原則。
二、發展由來
1853年美國Winans v. Denmead侵權案中,最高法院依據“構造、操作模式、得到結果”而判定侵權設計,此事為均等論之起源。1950年Graver Tank & Manufacturing Co. v. Linde Air Product s Co.一案中,在焊料專利中更引用均等論判定,來說明構成相同、電焊操作相同、只是猛與鎂之材料替換差異而判定侵權,此判決奠定往後均等論之判別根據。
三、均等理論
均等理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意義,表面上被控侵權物件之名稱、形式或應用等與申請專利範圍不一樣,但實質上是均等的物件,即申請專利範圍相同而構成侵權。均等理論不依發明整體(as a whole)之方式比對,而是比對被控侵權物件是否具實質相同方法、是否具實質相同功能、是否具實質相同結果,來判斷侵權關係;並且在方法比對時,必須物件對物件逐一比對之。以下對均等理論之闡述:
(1) 美國
表示均等理論應該以各別請求項限定(claim limitations)、而非整體發明(invention as a whole)來考量。其判斷步驟:
1. Performs substantially the same function 是否產生實質相同功能。
2. In substantially the same way 是否使用實質相同方法。
3. To yield substantially the same result是否產生實質相同結果。
(2) 法國
其中“the accused device contains means having the same func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same result被控訴物件包含了使用相同功能以達到相同結果之方法”,闡釋了比對物件所含之“功能、結果、方法”之三者關係之均等理論。
四、判別原則
均等理論之依序判斷步驟:
1. 是否相同結果?
2. 是否相同功能?
3. 是否相同方法?若是需逐一比對物件元素。
若判斷為相同結果、相同功能、相同方法且逐一比對物件元素也確定相同,則構成均等侵權;反之,若只要其中一項不相同,則不構成均等侵權。
五、結語
均等理論之意義在於辨別兩物,達成何種結果、具何種功能又以何種方法所達成,而判定兩物是否均等,其屬於辨別通則但細部規定仍需依照不同法規參照之。
參考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 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
Wiki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ctrine_of_equival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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