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孟山都淺談我國植物專利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1
一、前言
長久一來我國是否開放植物專利權,一直存在很大爭議;目前世界各國完全不開放有加拿大、挪威、中國大陸、巴西等國家,完全開放有美國、日本、韓國、澳洲等國家,開放但排除動植物品種則有歐盟、南非、瑞士等國家。談論植物專利權,不得不談及最具衝擊性之種子專利權,俗話說「掌握種子就可掌控世界」,孟山都跨國集團已擁有超過七成國際種子交易量。
今年5月24日在全球400多個城市同步展開「反孟山都遊行」,顯示全球反對基改農作物之趨勢;除了基改食安議題外、更是宣示植物種子主權之捍衛-種子專利權。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植物尚不開放專利權。
二、植物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四條,明確標示「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
(1)以動物或植物為申請標的,依法不予專利。
(2)雖然動、植物本身不准予專利,但關於動、植物相關發明,例如植物基因、細胞、組織培養物、生產植物之“非生物學方法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可授予專利。
(3)“植物之全部或部分”未來有可能生長成整株植物,如果實、種子、器官等依法不予專利。
植物整體基因組的有性雜交及其後相應的植物選擇的步驟,其方法屬「主要生物學方法」,不准予專利。例如:
A.果實小但有抗病力的芒果品種
B.果實大但無抗病力的芒果品種
將以上AB經雜交培育出果實大且具抗病力的芒果新品種,則不准予專利;相對地,若育成方法屬於非「主要生物學方法」,例如將一基因或性狀插入或修改基因體中的特性之轉殖基因工程方法,則具有可專利性。
三、孟山都Monsanto
孟山都(Monsanto)跨國公司目前是全球最大基因改造種子的領先製造商,多種農作物種子之全球市場佔有率高達70%〜100%,在美國本土境內更高達整90%市佔率。目前該公司持有1676項種子專利,同時掌握世界上87%基因改造作物之專利;故孟山都以擁有種子專利為由,禁止農民私藏種子,若被發現未簽合約卻耕種該植物便會提出告訴。
(1)非蓄意栽種之爭議:
許多農民向孟山都購買種子栽種,但是不允許留種,故必須每年重新購買種子來耕種;倘若被孟山都發現,則農民將會被控告;而所謂非蓄意栽種,經由風力、昆蟲傳播等非刻意方式而耕種孟山都之植物。
(2)孟山都專利勝訴:
從2011年逾80個美、加農民團體向聯邦上訴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孟山都基改作物污染環境,並不得以種子專利權蓄意向“非蓄意栽種”之農民求償。而今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孟山都對其基改種子持有正當專利權、而駁回農民團體控訴,但孟山都不得繼續對“非蓄意栽種”之農民提告。此判決等於宣示種子專利大戰將來臨,且全球作物種子可能將被少數如孟山都之公司所控制。
四、我國植物權開放之正反立場
2011年我國曾針對全面開放植物專利權作過公聽會討論之。
(1)智財局開放立場:
以基改作物為例,原則上「研發技術能否給予權利保護」專利權開放只是研發技術之保障,無關後續基改作物是否在國內種植或進口問題。若通過植物專利權,我國育苗政策之走向,未來將在品種與專利上有所區分認定:
1. 品種權:
證明是新的、穩定的、一致性的、可區別的品種,就可取得品種權,不須交代技術,其權責歸屬農委會。
2. 專利權:
上述者必須描述使用的技術,其權責歸屬智財局。
(2)學者農產業者反對立場:
認為目前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足以保護品種及種苗研發,且我國尚無大型種苗公司、以及相關技術尚不成熟,將嚴重衝擊相關農產業。
1. 壟斷植物種子與品種之疑慮:
如孟山都大舉入侵,我國農產業如何與之抗衡並維護固有品種。
2. 限縮台灣育苗優勢:
我國傳統業者往往著重於品種開發,如花色、形狀、食用特性等,而非特殊開發新品種之技術,所以將限縮長久保有之國際農作物之品種等優勢。
五、結語
日前AEP開放第四項申請主張之綠能技術相關,無非是用以刺激提升我國綠能技術相關產業之佈局與發展,專利政策與政府發展同軌;因此,筆者認為植物專利權之開放,應與政府整體發展考量,必須針對農業、食安、專利全盤等政策討論之。所以關於植物專利權的開放與否,不該單純只是就專利性而討論之,否則或許哪天因專利權問題導致在台灣不得不吃外來種食物之窘境。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
專利逐條釋義103.6.13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STPI科技產業資訊室http://cdnet.stpi.narl.org.tw/techroom/pclass/2014/pclass_14_A028.htm
環境資訊中心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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