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鈺琪
2013.09.14
案例:
- A於到職前已登記結婚,於新公司報到之後因有蜜月之安排仍欲請婚假,甲公司是否需准假?
- B於到職新公司一個月之前剛分娩產下小女嬰,B乙公司報到之後,新公司是否需給予B剩餘未請完之產假?
- C於到職新公司之前不幸遭遇父喪,後因喪葬禮俗需要,向新公司申請喪假,新公司是否需准假?
(一)依據勞基法第50條之規定,女性員工於分娩前後,應給予產假8星期。如於該公司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工資減半。並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第3條之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本人及配偶之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以上工資照給。
(二)惟員工於到職新公司前的所發生的結婚登記、生產以及親屬喪亡之給假應該如何處斷,針對新公司是否需要准假乙事,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婚假應於事發日起一次連續請足;故勞工於到職前結婚則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規定。而女性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且仍在上述勞動基準法第50條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扣除分娩至到職前之日數,應給予剩餘日數之產假。倘若勞工於到職前有親屬不幸過世,後因禮俗需求須請喪假者,新公司則應視實際情形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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