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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如何做專利檢索4:TIPO全球專利檢索系統-表格檢索/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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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檢索介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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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時,若尚無特定專利文獻之編號的話,除了[進階檢索]之外,也可利用[表格檢索]功能以範圍式搜尋符合條件的專利文獻。

  由圖1可看到[表格檢索]有提供多種欄位功能來幫助查詢特定範圍的專利文獻。首先如以下的圖2,與[進階檢索]類似,可使用[關鍵字欄位][時期][IPC列表][LOC列表][CPC (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分類]等欄位來查詢。本文的搜索條件為[關鍵字:齒輪 AND 連桿][公開/公告日:202011~2020517][CFCF (機械工程類)],則可獲得圖6的搜尋結果,共77,555筆專利文獻符合條件。

 

2: 表格檢索-日期/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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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欄] 何做專利檢索3TIPO全球專利檢索系統-進階檢索/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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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階檢索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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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時,若尚無特定專利文獻之編號的話,可利用[進階檢索]功能,以範圍式搜尋符合條件的專利文獻。

  首先可如下方圖2選擇欲查詢的日期、時期,並再依細部分類查詢專利文獻之[公開/公告日][申請日][優先權日][新型技術報告完成日]等等。

 

2: 進階檢索-日期/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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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於區域智慧財產貿易規定摘要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20201115日簽署通過,形成亞太地區十五國自由貿易區。此協定最初由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協十國)發起,加入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RCEP地區涵蓋超過22億人口,並國內生產總額佔全球26.6兆美元,約全球三分之一;RCEP之通過預期促進地區產業與價值鏈整合,也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之自由貿一區之一。另外,儘管印度尚未加入,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領導人聯合聲明》中[1],仍對印度加入表達開放與歡迎。

其協定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規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等領域。以下,摘要RCEP有關智慧財產之規定。訂定於第11章智慧財產權部分,包含14節共計83條,並附《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2]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1. 廣播權的保護更為完整:10至第13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的作者專有權、廣播(Broadcasting)權、以及對廣播業者的保護措施。相較TRIPs以及TPPRCEP提供廣播明確的保護[3]
  2. 一般技術保護限制:1416條,儘管日、韓要求規定更強的技術保護措施,通過之條文近似於一般雙邊貿易協定之技術保護措施規定要求。其中,第15條韓國特別強調要求有效防止製作權與相關權利的網路或數位侵權行為,另外日本亦提案揭露網路侵權使用者帳戶資訊[4]
  3. 防止政府軟體侵權:類似TPP協議,明確要求政府應合法使用軟體。
  4. 著作權的例外:RCEP納入了TRIPs的三階段判斷標準。此外,澳洲則傾向強化合理使用,包括在研究、教育、評論、新聞、文獻典藏方面的例外。
  5. 其他:在著作權保護期限,RCEP保留短作者身後50年之最短期限,並未有另外的延長。

 

二、商標

  1. 擴展商標保護標的:19條規定,除傳統商標外,包括立體形狀均列入可申起商標保護的標的;另外,不得將商標標的限制在視覺感知標識,也不能拒絕聲音之商標註冊。
  2. 統一商標行政程序:2123條規定,對商標之申請、審查、異議、撤銷、註冊等程序方面,提供較一致的規範,並要求於商標分類上使用,統一與尼斯分類號一致。
  3. 著名商標:26條規定,著名商標及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的混淆。並且,不能以該商標以經在國內或其他地區註冊,作為拒絕著名商標之理由。
  4. 地理標示獨立保護:根據第25條,回歸TRIPs有關地理標識之商標保護。另外,根據第2935條,並提供對地理標識充分的保護,可以通過TRIPs之要求,並不要求形式[5]
  5. 其他:RCEP商標部分沒有完整規定到網域名稱的部分,特別沒有針對頂層網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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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2015年出台後,對於企業排放污染管理以及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採更嚴厲的實施制度。在中國設廠且產業涉及排污的台資企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ㄧ、排污許可證

首先,企業須取得排污許可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從事產業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並且有責任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可見,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關於許可證申請辦法,《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網上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由上可見,在中國設廠的企業應當注意若未取得合法排污許可證,依法將被責令停止排污,而拒不執行還有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的處罰。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再來,企業需重點關注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環保部門制定;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內容分為兩部份:第一,國家標準空白內容的補充; 第二,國家標準現有內容的強化,及比現行國家標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換句話說,排污行為超過了地方標準,即使未超過國家標準,也會因此受到處罰。此外,若存在超標排污的情形,環保局可以對排污企業直接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措施。需注意的是,如果污染情節嚴重的,經相應政府批准後(環保署部門無權直接責令停業)可以責令停業、甚至責令關閉。因此,企業需遵守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免觸法受罰。

三、造成污染的環境侵權責任

根據中國《民法典》與《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環境侵權是屬無過錯責任。即企業污染者的排污行為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排污的故意)、是否有超標、是否按期繳納環境稅等情形均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可以免責的理由只有法定免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自証清白(舉證責任倒置,由污染者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兩種情形。若不存在法定免責是由,環境侵權奉行無過錯賠償原則。換句話說,企業的排污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該承擔責任,針對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以及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此外,如果同時存在兩個污染者造成的環境污染,應根據各自的因果關係確定賠償的責任範圍,具體會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各自的責任分配。

綜上,建議在中國設廠的台資企業需對於排污的管理制度與應注意的環境保護責任特別關注,避免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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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一涉及台灣當事人爭議案件,中國法院在受理案件後,向居住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有哪些方式呢?而中國法院做出判決是否能在台灣得到認可與執行呢?

一、中國法院向台灣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途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中國涉台案件的法律文書有多種的送達方式。中國法院可以擇一種途徑送達,也可以同時採用多種途徑進行送達。台灣當事人若在中國有委託代理人的,中國法院可以通過留置送達的方式向在中國境內的代表機構以及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置法律文書,完成送達。中國法院可經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方式,但必須是在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前提下方可。台灣當事人也可以指定居住在中國的親友代收法律文書的方式。中國法院亦可通過委託台灣地區相關法院,完成送達。綜上,涉台案件的送達方式多樣。一般來說,公告送達為”最後手段“的送達方式(通過任何其他途徑都無法送達時或當事人下落不明時才採用)。除公告送達以外,中國法院可以同時採取多種法定方式向送達人送達,且沒有順序先後的規定。採取多種方式送達的,應當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二、兩岸間判決的認可與執行

那麼,中國法院做出的判決是否能夠在台灣法院得到認可呢?根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的前提下,在大陸地區做出的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需經過台灣法院申請裁定認可。此外,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台灣判決在中國可申請認可與執行。具體判決認可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筆錄、支付命令; 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損害賠償的裁判、和解筆錄; 台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等出具並經台灣法院核定,與台灣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的調解文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民事判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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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某人本來計畫殺甲,但因天色昏暗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試問:某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二、分析:

《刑法》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刑法學說上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觀點。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即侵害的對象必須限定是本欲侵害的對象),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說採的觀點是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即侵害的對象不限定,只要是侵害了一個對象),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中國的刑法理論採取法定符合說。

本案中涉及的認識錯誤為對象錯誤,是指某人誤把甲對象當成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某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在此,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具體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換句話說,只要某人主觀上想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又殺一個人(誤殺了乙),那麼就符合《刑法》第兩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於某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對象沒有具體地相符合,某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經過一番學術上爭論後,現在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對象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針對對象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是採同一個觀點,即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三、結論:

根據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某人主觀上想殺甲,客觀上殺了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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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在中國辛苦搬磚工作多年,小花決定用10萬購買一隻新錶犒賞自己。數個月之後,其同事小草因薪水微薄負擔不起而提出借來戴過乾癮,小花同意。小草借用了後數週不歸還,小花礙於情面,一直未討回。某天午休,小花經過小草的辦公室座位,見小草將該錶放在桌上,趁小草不在,小花將手錶取回。下午,小草將手錶丟失之事告訴小花,並提出用8萬塊予以賠償。小花故意隱瞞實情,並收下8萬。後小花又以6萬價格將該手錶偷偷賣給了小樹。

試問:小花的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二、分析:

本案存在的問題是竊取屬於自己的物品是否構成盜竊罪?中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行為人在法律上佔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佔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例如,甲將手機送給乙維修,甲在法律上佔有手機; 但當該手機送修時由乙成為事實上的佔有人,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秘密將手機偷回,仍然構成盜竊罪。換言之,本案中小花雖是在法律上為手錶的所有權人,但因借給小草由其為事實上的佔有人。小花趁小草不在拿走,小草以為手錶遺失付給小花8萬當作賠償,事實上小花盜竊的是小草「8萬賠償」。小花偷竊行應視為侵犯小草的財產權利,成立盜竊罪。

另一個問題是,小花隱瞞將該錶取回的行為構不構成詐騙罪?根據中國《刑法》,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1.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2. 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 3.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 4. 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 5.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詐騙罪關鍵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在此,本案中不存在認識錯誤的問題。對於小草而言,其遭受損失是小花竊取自己手錶的行為造成的,並不是實施欺騙(隱瞞將該錶取回)行為造成的,小草實際上認為手錶是真的遺失了。因此,不成立詐騙罪。

三、結論

小花竊回借給小草手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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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相關規定認為無論是以合法還是非法的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如果沒有使用該卡的,原則上不認定為犯罪。背後的原因在於使用行為是獲取財產的關鍵,相當於盜竊、詐騙、撿拾他人的房屋鑰匙、汽車鑰匙,而鑰匙、信用卡如果不使用,本身是不值錢的。因此,不以犯罪論處。

相反地,盜竊、搶劫他人的信用卡後再使用的,則成立盜竊罪、搶劫罪。這是刑法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刑法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盜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搶劫信用卡並使用的,成立搶劫罪。雖然有少數觀點主張,盜竊、搶劫信用卡之後再使用的,應區分為是當場使用還是事後使用。如果當場使用的,可以認為是搶劫、盜竊行為的延伸,應定搶劫罪、盜竊罪;如果是事後使用的,使用行為另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是,大部分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合理,其實,當場或事後使用,並沒有本質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通過騙取、搶奪、撿拾、敲詐勒索、虛假等方式騙領信用卡後,再使用該卡獲得他人財產的,則成立信用卡詐騙罪。200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相同地,盜竊、搶劫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並在知道是偽造、作廢信用卡後而使用的,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若他人不知是盜竊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對他人也是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簡言之,「非真實」的信用卡並不是通往財富的鑰匙,本身就是不能用的,後續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本身應該單獨評價,不能認為是盜竊、搶劫行為的當然延伸。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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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標準中即包含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其目的是為打擊跨境逃稅以及反洗錢,進行更有效的國際合作。

CRS共同申報準則的運作方式是通過自動資訊交換來掌握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例如台灣和新加坡採CRS之後,新加坡與台灣相關政府部門將進行資訊交換,這種資訊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來說,台灣稅務部門將掌握台灣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註:台灣於2019年開始正式實施CRS共同申報準則)對比《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中情報條款,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是依申請進行的,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在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

CRS涵蓋的資訊來源包含了多類型的海外金融機構、資產資訊以及個人資訊。CRS覆蓋幾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的投資實體、特定的保險機構的帳戶等。資產信息方面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帳戶,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畫、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而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帳戶、帳戶餘額、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年齡、性別、居住地。此外,CRS是針對帳戶持有人稅收居住地(而不僅僅依戶口持有人的國籍)作為識別依據。換句話說,你應該在哪個國家納稅,你的金融資訊就會被發送到你應該納稅的國家

而誰不受CRS實施影響又或者說受影響較小?CRS針對只有產生現金流的資產、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資產,才需要申報。因此,境外稅務居民所控制的公司擁有金融帳戶在25萬美金以下的、或者不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如海外房產、珠寶、藝術品、貴金屬)等則不需要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What is the CRS?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mmon-reporting-standard/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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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中國大陸快遞行業出現了借殼上市熱潮。繼圓通、申通、順豐等知名快遞公司借殼上市之後, 近日, 順豐速運也成功借殼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將簡述借殼上市一概念以及借殼上市企業重組過程中產生相關涉稅問題。

二、何謂借殼上市

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借殼公司)尋找經營不良的上市公司(殼公司),通過合併方式、變更或增加經營項目,或通過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資產股權,非上市公司的經營權轉移到該上市公司,達到快速上市的目的。常見的借殼上市一般來說可分為三種模式:集團公司借殼上市、正向併購借殼上市以及反向併購借殼上市。首先,集團公司通過剝離出一塊優質資產來達到上市。即集團公司借助下屬某一上市公司,通過置入其集團公司的非上市資產,讓非上市公司的資產上市。再來,正向併購借殼上市為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取得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上市公司通過配股來籌集資金,實現非上市公司資產的上市。另一種為反向併購,又稱借殼上市。是指作為殼資源的目標上市公司通過向未上市公司的股東增發新股的方式,將非上市公司的資產置入上市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的全部或大部份股權,而原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一般可以獲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從而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

因為有著可規避複雜的上市程序與費用且能在短期內實現上市之特點,借殼上市成為有著強烈上市慾望但短期無法取得上市資格的非上市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的一條捷徑。

三、借殼上市的涉稅種類

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相關法律,企業併購重組涉及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

(一)企業所得稅

首先,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涉及的所得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性處理。而如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者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在重組交易當時暫不徵稅。如不符合則按一般性稅務處理。

(二)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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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上正當防衛的成立要求防衛者具有防衛意思(又稱防衛意圖),也是成立正當防衛的(主觀)必備要件。防衛意思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兩個方面的內容,防衛認識要求實施防衛人認識到某項合法權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防衛意志則要求防衛人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而實施防衛行為。防衛意思是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換句話說,沒有正當防衛的認識,就不可能產生正當防衛的意志,也就沒有防衛意思可言。

但是,某些行為即使其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由於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思,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此情況包含以下兩種:

首先,防衛挑撥。在刑法理論上,把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藉故加害於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稱為防衛挑撥。在防衛挑撥中,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思而沒有防衛意思,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構成犯罪。

互相鬥毆為另一種在刑法理論上不能被視為正當防衛的情況。互相鬥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互相侵害的行為。在此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防衛意思,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雖然在一般情形下,相互鬥毆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是在特定例外情形下也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比如如果在互相鬥毆時,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對方仍然繼續實施,或者在一半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嚴重危及生命的暴力,此種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

此外,關於聚眾鬥毆一罪中,如果故意殺死對方,依照中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那麼應當按照第兩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款為法律擬制將聚眾鬥毆中的過失致人死亡擬製成故意殺人罪。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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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的全部繼承或部分繼承?

(一)國家繼承之理論

全部繼承說援引羅馬法中關於個人財產繼承之學說,主張被繼承國之全部權利義務由繼承國繼承。重新開始說(否定繼承說)則認為當國家發生全部繼承(即被繼承國不存在)時,由於被繼承國之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新國完全不受被繼承國法律義務之拘束。被繼承國權利義務之繼承係出於新國家之自由意願,並無強迫其繼承之國際法規則。

(二)全部與部分的繼承之區分

全部的國家繼承與部分的國家繼承是傳統的區分法。全部的繼承則是國家法律人格的完全消失,經由分裂或合併而消失不存在。部分繼承牽涉到失去部分領土而不牽涉到國家的人格地位,比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

 

在此,蘇聯之解體為一個國家分裂為15個新的獨立國家,適用重新開始說。蘇聯之解體屬國家繼承中屬全部繼承,即蘇聯瓦解已不存在、主體資格完全消失。由於蘇聯主體資格完全消失,而另一新國際法主體與其並無法律關聯,故15個新的獨立國家完全不受原蘇聯法律義務之拘束。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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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國際法上有國家承認的問題

在國際法上,一個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是否具有國家的資格,並無一個國際機構來作有拘束力的決定,而是由國際社會中的其他國家各自決定,而這決定的方式就是承認,因此國際法上有國家承認的問題。

(二)國際法之兩種主張

首先,承認的目的在於一個新國家誕生或國家內部的政府發生更迭之際, 欲成為國際法主體,可通過他國片面地對其存在及地位加以正式確認、並表明願與之建立法律關係之行為。承認具政治行為, 但也具有法律效果。對於國家承認的性質所持之理論可分為兩個理論派。

第一,奧本海說:「國家之得為國際法人,以承認為唯一途徑」。構成說認為唯有「承認」才能創造國家之國格 (Statehood), 才能賦予一個新政府在國際社會的權威或地位。換言之, 「承認」乃是國家或政府之構成要件; 實際存在之國家或政府在未獲他國承認前, 即不是國家或政府。

第二,「宣示說」強調一個政治實體只要具備國家客觀存在的條件,包括固定的人口、一定界限的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那就是國際法上所認定之國家了,無須他國的承認。此學說被認為已成為國際習慣法。1933年有關國家權利義務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 就明白採取這一說。此外,這一觀點也為許多國際條約、司法判例及國際實踐所接受。例如在「德波混合仲裁法庭」(The German-Polish Mixed Arbitral Tribunal)贊成大部分國際法學家意見,認為「對於國家之承認沒有構成性質,而只是宣示而已」又或者說:「承任只是對國家之自我加以宣告而以」。

綜上,二者之關係可被理解為:其一,雖然目前國際間以宣示說為通說,然而構成說對於宣示說仍具補充作用,特別是二戰以後聯合國對於以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而成立之新國家,有要求各國不予承認之趨勢。就此而論,構成說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與實益。其二,依據丘宏達老師與俞寬賜老師之見解,國家承認實踐上兼具"宣示""創設"之性質,二者無法斷然區分。雖然目前以宣示說為通說,但在眾多國家之司法實踐上,一個新國家必須在被承認後,始能在承認國國內法上取得"外國"之法律地位,就此而論,承認國承認又具備"構成說"之性質。

 

參考來源: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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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責任

國家的國際法律責任,也稱為國家責任,或國際責任。根據國際法,構成國家責任的首要條件是必須有國際不法行為,其次是這種國際不法行為是可以歸因於一個國家的不法行為。個人的不法行為,除非能證明有關國家事先疏於防止或事後疏於懲治,一般不構成國家責任。國家一般也不為叛亂團體的國際不法行為負責。

()我國對此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依國際習慣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民國政府對其專屬經濟海域擁有排他性管轄權。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公務船開槍行兇,射擊我國漁船並射殺我漁民,行為發生地與行為結果地均在我專屬經濟海域,不論基於「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我國對此案均具有管轄權。

()菲律賓攻擊一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下不法行為並承擔國際侵權行為之國家責任?

《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和 1998 年《國際法未加禁止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後果的國際賠償責任條文草案》 國家違反國際法而致損害其他國家或人民時,該「行為」國對於「被害」國需負「賠償」 責任。在判斷國家的國際責任時,原則以客觀則認為主, 主觀責任為輔。只有「不作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是以主觀責任原則為構成要件之一。本案中, 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遭到菲律賓海巡艦攻擊,船長中彈身亡。菲律賓公務船在我專屬經濟海域濫殺台灣無辜漁民,違反多項國際公約的不法行為,菲律賓政府有不可推卸之責。我國向菲政府所提出之道歉、賠償、懲凶、漁業談判等四項要求,符合國際公平正義原則;而菲律賓政府應當承擔國家責任,正式道歉、懲凶、賠償所有損失,並保證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參考資料來源:

彭明敏: 國際公法

黃異: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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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情勢變遷原則?

國際條約的一條基本原則是條約必須信守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此原則是指條約一經成立,締約國雙方或多方必須接受條約的約束,善意地履行條約的義務之精神實質和基本要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又第二十七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可見,條約一經成立,就不容許締約國的任何一方以任何藉口停止或終止已經生效的條約。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在訂約後、履約完畢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如果由於不可預見的情事變遷或事態變化而使訂約時所依據的根本情勢或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履約時當事一方顯失公平,則該當事方應當有權解除或變更原約定,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此原則源自於民商法上契約或條約往往受情勢變遷的制約一概念,是指在契約依法訂立產生法律效力以後、履行完畢前,當初作為契約訂立基礎或前提的有關事實和情勢,由於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無法預見的根本性變化,導致原有契約的完全履行會對其中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而允許當事人對原約定內容加以變更、解除或終止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國際法學者將這一法理原則引入國際法領域,同理應用在國際條約與國際經濟契約上。

二、情勢變遷原則形式成立要件

對於此項原則成立的要件,國際法學界見解不一,有的強調其理論上的合理性,有的則側重其實踐中的不確定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二條對此作出重要初步結論:

首先,條文以否定式、消極性措辭規定了適用情勢變遷"原則的狹小範圍,即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援引它作為理由要求廢約或退約,「除非」特殊情況下才可援引這個理由。顯然,是把"情勢變遷"原則視為「有約必守」原則的例外。再來,實現這種例外,需同時具備的以下幾個要件:ㄧ、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二、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三、情勢變遷的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四、情勢變遷的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五、情勢變遷的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義務的範圍或程度;六、情勢變遷的原因不屬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七、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不適用情勢變遷。

綜上,可看出《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適用加以嚴格限制規定,有助於遏制背信棄義、任意瑕疵、侵略擴張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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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國家繼承?

國家繼承是指一國由於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的該國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被別國所取代的法律關系。取代別國的權利義務的國家稱為繼承國,被取代的國家稱為被繼承國。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即作為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不再繼續存在時,被繼承國的領土和居民全部構成繼承的客體,便發生全面的繼承。當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仍繼續存在時,則發生部分的繼承。但全部繼承並不意味著被繼承國的一切權利義務都由繼承國全部繼承下來。


按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發生國家繼承的情況有以下五種類型:

一、國家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的分離 (新國家從既存的國家分離出來); 二、國家的聯合(一國與他國聯合成立新國家); 三、國家的分裂解體(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國家分離出來後,被繼承國不復存在); 四、新獨立國家(原殖民地或附屬國獨立); 五、國家部分領土的轉移(一國的一部分領土轉讓給他國)。

分離通常其目標是從現存的主權國家中分離出一部分領土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如科索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建國,科索沃雖成功獨立,但塞爾維亞仍存在。國家的繼承也可發生於經由兩國依協議合併為一國,例如東西德於柏林圍牆倒塌後不久即透過協議完成統一,東德併入西德而不復存在。再來,國家的主權受到另一政治實體干擾而無法於部份地區正常運作而發生解體,如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境內之各分子國於1990年代初期紛紛脫離前蘇聯或前南斯拉夫獨立建國,此時前蘇聯與前南斯拉夫即因解體而不復存在。另一個典型的國家繼承發生於英、法二戰前於非洲地區建立之殖民地,受到二戰後去殖民化運動浪潮之衝擊,前殖民地紛紛獨立建國,但英、法仍然存在。最後,國家部分領土移轉給另一國而發生國家繼承,如A國與B國透過協議,由A將其境內之甲地移轉予B,移轉後甲成為B國領土之一部分,但A國仍存在之情形。

 

參考來源: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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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壟斷行為的存在是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一般而言,實施壟斷協議是被禁止的。原因在於壟斷協議是企業之間旨在限制競爭和壟斷利益的一種協議,而實施壟斷會影響破壞市場競爭,產生一連串損害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後果。但是,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壟斷協議對競爭影響不大,限制競爭的好處大於限制競爭,競爭是可以被允許的。因此,美國、日本、歐盟、台灣和中國2005年草案中的反壟斷法都採用了壟斷協議的一般禁止和例外許可原則。對此,美國反托拉斯法在長期的規制壟斷協議實踐中形成了兩個重要標準,即本身違法規則(Per sé illegal rule)和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 的兩個基本原則,來區分和確定哪些壟斷協議應該由於非法性而被禁止和哪些壟斷協議可以被法律允許。

首先,本身違法原則(Per sé illegal rule) 又可譯作自身違法原則、當然違法原則,是指對市場上的某些限制競爭行為,不必考慮它們的具體情況和後果,即可直接認定某些競爭行為嚴重損害了市場競爭,構成違法而應予以禁止。其次,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 是指對市場上的某些限制競爭行為並不必然地視為違法,其違法性得依具體情況而定。合理原則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11年的「標準石油公司案」(Standard Oil Case)中確立的一項原則,並最終發展成為在反壟斷法領域內應用最廣泛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限制競爭行為不再被視為當然違法,則應透過反壟斷主管機構或法院應具體地、仔細地考察和研究相關企業的行為目的、方式和後果,以判斷該限制競爭行為的合理與否。如果該限制競爭行為經審慎調研後屬於「不合理」地限制競爭,則該限制競爭行為構成違法而將被禁止;若經調研認為該限制競爭行為屬於「合理」地限制競爭,則該限制競爭行為屬於合法的限制競爭行為,應當獲得許可。

參考資料來源:
孟雁北著:《反壟斷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2版
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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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當雇主久拖不發薪水或者拒絕支付工傷賠償的時候,根據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為勞動者員工提供了以下的救濟方式:

首先,勞動者可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合同,並且可要求雇主支付經濟補償金。再來,勞動者可以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是因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拖欠款項,或政府部門不作為、延遲作為,可以向國務院所提供的「互聯網督查平台」進行投訴。此外,當雇主拖欠薪水或者拒絕支付工傷賠償的時候,勞動者員工可以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內,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

雇主單位久拖不發薪水還有可能因此觸犯《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中國《刑法》雇主單位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或雖表示應支付,主動實施作為卻找藉口不支付等行為),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另外,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雇主單位主要負責人指使發放勞動者薪水的工作人員逃匿或非法剋扣薪資或罰款,造成無支付能力假象的以上任意行為,都有可能因此構成了第二百七十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至於,多久不發薪水算違法呢?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包含薪水應當以月薪的形式支付,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雇主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薪水,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薪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主單位暫時無法按時給員工支付薪水的原因是因為營運困難抑或資金週轉不足等,可通過與所有勞動者員工溝通取得協商一致後,延期在一月內支薪水。而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員工,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可向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這樣一來,雇主單位可以避免不小心陷入經濟困頓同時又犯罪的窘境。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勞動法》
中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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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法》,又稱周日法律,是出於宗教原因而限制周日某些活動的法律(包括周日購物或禁止銷售特定物品等),目的是為了紀念禮拜日或休息日。在美國,大多數州已經放鬆或廢除了這些法律,但其他一些州仍在執行這些法律。目前有28個州有藍色法律,每個州的法律各不相同,且不同的縣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

禁止酒精飲品銷售( Sale of Alcoholic Beverages Prohibition)
在大多數情況下,《藍色法》確實正在慢慢消失,每隔幾年就有更多的州撤銷限制。例如在2020年3月3日,俄克拉荷馬州(Aklahoma)7個縣投票通過批准了周日酒精銷售。德州(Texas) 也在嘗試放寬與周日酒精銷售有關的藍色法律,但目前為止德州還是剩下少數實施這一禁令的州之一。在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酒吧則被禁止在周日有Happy hour時段。南卡羅來納州(South Carolina)的餐廳必須獲得特別許可才能在周日賣酒,而阿拉巴馬州(Alabama) 大約有一半的縣不允許在周日賣一滴酒。

禁止狩獵(Hunting Prohibition)
至今,美國仍有11個州還沒有取消過時的周日狩獵禁令,且這些州對周日狩獵也有不同的限制。其中,緬因州(Maine)和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完全禁止在周日打獵。特拉華州(Delaware)、馬里蘭州(Maryland)、新澤西州(New Jersey)、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和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等州只允許在有限的情況下在周日狩獵。此外,西弗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允許在某些縣的私人土地上進行周日狩獵,南卡羅來納州(South Carolina)和弗吉尼亞州(Virginia)則允許周日在私人土地和公共水域裡狩獵。

禁止銷售汽車(Sale of Motor Vehicles Prohibition)
周日禁售汽車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勞工一週有一天的休息時間。目前,包括在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等有13個州的汽車銷售業者被禁止在周日進行營業銷售。馬里蘭州(Maryland)允許在特定的縣內周日可以銷售汽車,密歇根州(Michigan)允許在周日銷售汽車,但只在人口少於13萬的縣銷售。


參考資料來源:
World Population Review : worldpopulationreview.com/state-rankings/blue-laws-by-state
Blue law: britannica.com/topic/blu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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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關係

一般而言,取得股東身份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直接出資入股。但如果存在某些原因(因當時身份不合適)而無法出資成為一公司股東,另一種變通方式可以透過簽訂協議出資讓他人代替入股。代替入股之人就是所謂的名義股東,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委託代替入股之人則為實際出資人。在此,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存在著協議關係,按協議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就名義股東而言,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分紅,但名義股東應當履行代持股協議將紅利轉為投資收益交給實際出資人。換言之,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須保護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收益權。此外,名義股東實際上為股東,須履行出資義務且對債權人承擔出資瑕疵的補充賠償責任,而名義股東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相同地,如果當實際出資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名義股東侵害,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股東變動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上,並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此種從幕後走上前台的請求(即顯名化)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人數)同意,方可實現。

而代持協議之效力為何?

所謂代持股協議,顧名思義就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而名義出資人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如該協議只要沒有法定的合同無效事效(即無(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一般認定為有效。


參考來源:
中國《民法典》
中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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